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洮行初字第25号
原告颜伟鑫,住白城市。
被告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
被告白城市公安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伟鑫诉被告白城市公安局、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申请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伟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丁跃春
审判员 李力苏
审判员 郭 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昊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