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李正武、任淑芹房屋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43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602行审27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波,区长。

委托代理人马宏,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曲红,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李正武,男,1955年3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文良街。

被执行人任淑芹,女,1959年11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文良街(二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5】第1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征收补偿决定中房屋安置不合理,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征收补偿决定中房屋安置不合理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撤回对浑江房征【2015】第1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贵群

审判员  花 明

审判员  李 丹

二○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鑫明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