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5)白山行监字第6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办事处新华村村民委员会:
你单位因与被申请人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道城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华村委会)、原审被告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源区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白山行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20年,或者虽满20年但在20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江源区政府处理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办事处新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华村委会)与城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时,对城华村村民在争议土地上从事生产、生活的情况未调查核实,仅以城华村委会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在时间上不具连续性,而认定城华村农民集体连续使用该土地不满20年,以争议土地中的159亩土地在新华村版图内而确定该159亩土地归新华村所有,主要证据不足,原一、二审判决予以撤销并无不当。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新华村委会提出的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