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政仁出租汽车队,临江市公安局其他一审裁定书

2016-07-12 18:42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681行初21号

原告:临江市政仁出租汽车队,地址临江市。

负责人:于正仁,男,汉族,1953年6月1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临江市。

被告:临江市公安局,地址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相明,系该局局长。

原告临江市政仁出租汽车队因要求被告临江市公安局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以被告已向其公开政府非涉密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江市政仁出租汽车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江市政仁出租汽车队负担。

审 判 长  肖继英

审 判 员  袁秋林

代理审判员  吴燕飞

二 〇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王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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