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庆柱与榆树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42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82行初9号

原告孟庆柱,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现在吉林省九台强制隔离戒毒所。

委托代理人宋莉,吉林理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树市公安局,地址榆树市新民大街。

法定代表人高广野,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柱诉被告榆树市公安局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孟庆柱以被告榆树市公安局撤销了榆公(红)行戒呈字〔2015〕第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为由,依法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庆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庆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庆柱负担。

审 判 长  申家超

代理审判员  刘彦会

人民陪审员  佟玉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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