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82行初9号
原告孟庆柱,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现在吉林省九台强制隔离戒毒所。
委托代理人宋莉,吉林理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树市公安局,地址榆树市新民大街。
法定代表人高广野,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柱诉被告榆树市公安局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孟庆柱以被告榆树市公安局撤销了榆公(红)行戒呈字〔2015〕第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为由,依法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庆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庆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庆柱负担。
审 判 长 申家超
代理审判员 刘彦会
人民陪审员 佟玉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