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福,闹枝镇政府不服林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审裁定书

2016-07-12 18:42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681行初9号

原告:李长福,男,汉族,1946年9月26日出生,农民,住临江市。

委托代理人:兰忠和,临江市建国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江市闹枝镇政府,地址临江市闹枝镇。

法定代表人:黄景林,系该镇镇长。

原告李长福因要求被告临江市闹枝镇政府履行对林地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以被告已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需先行复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长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长福负担。

审 判 长  肖继英

审 判 员  袁秋林

代理审判员  吴燕飞

二 〇 一 六 年 六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王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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