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91行审0000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丁文革,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武,该局职工。
被执行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济南食府烤鸭店,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郭继,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济南食府烤鸭店的申请强制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胡忠宇
代理审判员 徐佳丽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