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张武申请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42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91行审00016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庭凯,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郝敬志,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办公室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唐胜君,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武,男,汉族,60岁,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被执行人张武的申请强制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刘丽红

审 判 员  胡忠宇

代理审判员  徐佳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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