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302行初43号
原告孙睦尧,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民众委八组。
被告四平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柴冠,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波,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树成,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睦尧要求撤销被告四平市规划局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四规责拆决字[2015]第83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睦尧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孙睦尧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睦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孙睦尧负担。
审判长 张 程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周晓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牟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