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睦尧与四平市规划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42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302行初43号

原告孙睦尧,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民众委八组。

被告四平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柴冠,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波,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树成,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睦尧要求撤销被告四平市规划局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四规责拆决字[2015]第83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睦尧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孙睦尧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睦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孙睦尧负担。

审判长  张 程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周晓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牟 嘉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