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6行初字5号
原告张家勤,男,1965年3月8日生,汉族,住抚松县抚松镇中心街村。
委托代理人袁春日,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松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张铁明,县长。
委托代理人马光泉,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勤认为被告抚松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其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行为违法,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抚松县人民政府同意对张家勤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原告张家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勤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抚松县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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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 辉
审 判 员 李雪梅
代理审判员 历彦飞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