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5)四行监字第4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双辽市东明镇盘山村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
你们因与双辽市人民政府、双辽市实验机械林场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本院(2014)四行终字第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该争议地块历经两次农村土地承包,均未作为承包田或集体林地进行发包,被申诉人双辽市人民政府在诉讼期间提供了原始造林底账、国有林地小班档案卡片、盘山村村委会与第三人双辽市实验机械林场签订的国有林地地块认定书及《林权执照》,上述证据可以证明争议土地归属国家所有,第三人双辽市实验机械林场享有使用权。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诉人作出的《双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盖福等人反映与实验机械林场林地权属争议问题答复意见》符合法定程序。该《答复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申诉人虽提供了证人证言,但不足以有效证明其为争议地块的所有者。且申诉人认为《答复意见》违反法定程序及一、二审判决侵犯其合法权益,对此主张在申诉期间亦未提供新的证据。
综上,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