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维孝与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党委、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人民政府、伊通满族自治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行政赔偿案行政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2 18:42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5)四行监字第5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曹维孝:

你因与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党委、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人民政府、伊通满族自治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4)四行终字第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教育局取消申诉人曹维孝民办教师资格和公主岭师范在职教育录取资格属于行政处分行为,系内部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因此本案不在行政诉讼法调整范围之内。另外,申诉人曹维孝曾于2004年、2006年先后两次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已有裁判结果。本次诉讼虽然被诉主体增加,但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发生变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故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本案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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