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汽开行初字第1号
原告雷淑芳,现住长春市高新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朱大勇,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萌,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规划局,住所地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法定代表人曲国辉,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威。
委托代理人付瑶。
第三人长春辰宇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硅谷大街6789号。
法定代表人徐冲,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帅,吉林上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贻春,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淑芳诉被告长春市规划局、第三人长春辰宇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中,与本案同一诉求的另案当事人吕宝龙、徐春江对长环高审(表)【2013】087号长春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出具的“关于长春辰宇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雷克萨斯4S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有异议,已诉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原告认为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事实的查清及长春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决定的认可具有决定作用,本案审理需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雷淑芳向本院提出的中止审理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中止审理,待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果作出后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吴艳民
代理审判员 宋曦玥
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孟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