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辽源市国土资源局诉被告王俊红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42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402行审21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国土资源局。

被执行人王俊红,女,35岁,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山湾村一组。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王俊红对其作出的辽国土资执罚字[2015]052号行政处罚事项拒不履行为由,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经受理。2015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又以强制执行会给农民造成巨大损失,也会带来社会不稳定因素,并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判长  樊志杰

审判员  王晓平

审判员  王宏伟

二 〇 一 六 年 六 月 六 日

代理书记员 苏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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