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昌行立字第7号
起诉人吕延贵,男,1946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镇东北街27号。
2015年6月16日,本院收到吕延贵的起诉状,起诉人吕延贵与吉林铁路公安处行政不作为一案,起诉人要求:1、判令吉林铁路公安处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依法对起诉人之子吕喜庆死亡原因重新做司法鉴定开具司法鉴定委托书。
经审查,起诉人吕延贵称吉林铁路公安处未对其提出重新鉴定予以答复,系行政不作为。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述内容属于刑事侦查范围,不是被起诉人对其行使行政职能,不属于行政案件审理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裁定如下:
对吕延贵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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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马笑昆
审 判 员 柴莉莉
代理审判员 赵莉莉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梁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