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杰与四平市教育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41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四西行立字第45号

起诉人王淑杰,女,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本院收到起诉人王淑杰的起诉状,其诉称:起诉人系经过正式的行政程序并依法依规取得县教育行政部门正式颁发《民办教师任用证书》的民办教师,且经过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的各种考试考核和继续教育培训,取得各种教育教学资格证和教学合格证,并各自取得相应的中小学职称,属于国家认定的合格民办教师,可至今没有享受到国家有关民办教师退养权利或工作人员退休权、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权利或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告四平市教育局请求公开以下民办教师有关政府信息:1、吉林省四平市对民办教师进行整顿的时间、认定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及其依据;2、吉林省四平市1995年之前由县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民办教师任用证》的民办教师人数及花名册;3、吉林省四平市1995年以后重新换发《民办教师准用证》的民办教师人数及花名册;4、1995年省教育厅要求将《民办教师任用证》换发为《民办教师准用证》的目的及其依据;5、1995年至1999年间四平市上报省教育厅民办教师人数及花名册及国家下达给四平市民转公专项指标数;6、代课教师的认定标准及省教育厅自1995年至1998年每次民转公都包含代课教师的原因;7、历年来四平市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人数及花名册,其中有无代课教师转公办教师及其人数;8、对持有县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教师任用证》且获得相关职称的合格民办教师,在1999年和2000年没有转为公办教师所采取的安置办法及依据。被告收到申请后,一直没有公开上述8项政府信息,故起诉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对起诉人请求的相关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王淑杰虽然形式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四平市教育局对起诉人请求的相关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咨询类政府信息进行公开,但实际上是要求切实解决自己的相关教师待遇问题,而教师待遇问题属于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王淑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程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周晓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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