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昌行立字第6号
起诉人谢树群,男,1963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2015年6月1日,本院收到谢树群的起诉状,起诉人谢树群与吉林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治安警察支队拆迁补偿纠纷一案,起诉人要求:1、判令吉林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治安警察支队出示对起诉人实施强拆的合法书证手续;2、赔偿2.278,321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相关规定,第二项诉讼请求未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本院已向起诉人释明,但起诉人坚持诉讼请求,故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裁定如下:
对谢树群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笑昆
审 判 员 柴莉莉
代理审判员 赵莉莉
二O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