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桦行初字第12号
原告田振荣,男,汉族,住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田波,女,汉族,无职业,住桦甸市。
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夏茂军,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忠联,桦甸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涛,桦甸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副科长。
原告田振荣不服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决定一案,于2014年1月13日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3月26日裁定将本案交由桦甸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告田振荣与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自愿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此,原告田振荣于2014年9月1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振荣与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以和解方式解决了房屋征收补偿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振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薛金花
审判员 毛长斌
审判员 郭 录
二○一四年九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艾书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