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二行立初字第26号
起诉人王秀云,女,1961年1月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宏新委副150组。
2015年9月11日,本院收到王秀云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陈炳礼称2014年因土地被征用、房屋拆迁存在违法环节进京上访,由于携带农药被西城看守所羁押一个月,2014年4月3日起诉人王秀云被释放。被起诉人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将起诉人王秀云签署的结案、释放证明等文件统统扣押后,将起诉人王秀云带回长春。为阻止其继续上访,被起诉人给起诉人办理取保候审,并将身份证扣押。起诉人王秀云请求法院判决被起诉人返还扣押起诉人王秀云在北京西城看守所的处罚决定书、拘留证、释放证明及二公(刑)保呈字[2014]28号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裁定如下:
对王秀云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宝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