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荣诉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不服强制扣留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41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二行立初字第23号

起诉人张淑荣,女,1956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宏新委副150组。

2015年9月11日,本院收到张淑荣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张淑荣称2014年因土地被征用、房屋拆迁存在违法环节进京上访,由于携带农药被西城看守所羁押一个月,2014年4月3日起诉人张淑荣被释放。被起诉人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将起诉人张淑荣签署的结案、释放证明等文件统统扣押后,将起诉人张淑荣带回长春。为阻止其继续上访,被起诉人给起诉人办理取保候审,并将身份证扣押。起诉人张淑荣请求法院判决被起诉人返还扣押起诉人张淑荣在北京西城看守所的处罚决定书、拘留证、释放证明及二公(刑)保呈字[2014]28号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裁定如下:

对张淑荣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宝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珊珊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