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宁行受字第0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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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合议庭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拟稿人:
年 月 日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宁行受字第5号
起诉人刘力,男,1969年9月6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身份证号:222303196909062816。
起诉人徐国刚,男,1967年4月7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身份证号:222323196704076531。
起诉人夏邺,男,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身份证号:220722196904203615。
起诉人张云霞,女,1968年3月23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222303196803233621。
起诉人赵凤英,女,1967年9月11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222303196709112866。
起诉人韩丽梅,女,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222303196806202820。
起诉人马英杰,女,1970年5月27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222303197005273623。
起诉人杨艳梅,女,1970年7月9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222303197007093626。
起诉人吴家伟,男,1969年1月28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222303196901283614。
起诉人张红娟,女,1969年11月9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220724196911091626。
起诉人于洪池,女,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222303197002103426。
起诉人鲁淑玲,女,1969年10月26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222303196910262188。
起诉人王举华,女,1967年2月23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222303196702232822。
起诉人张士礼,男,1969年6月23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222303196906235611。
起诉人汤忠辉,男,1969年1月30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222303196901302811。
起诉人李连海,男,1965年8月19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222303196508192812。
起诉人徐宝东,男,1968年11月16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222303196811162819。
起诉人张凤芝,女,1969年11月5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222303196911052625。
起诉人张金铃,女,1972年8月2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身份证号:220724197208290820。
起诉人韩晓华,女,1965年9月22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222303196509222825。
起诉人关文志,男,1967年10月13日生,锡伯族,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222303196710135010。
起诉人宗艳,女,1964年1月23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222303196401235026。
起诉人纪洪文,男,1969年8月13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220724196908132618。
起诉人刘振丰,男,1971年3月14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222303197103145035。
起诉人栾秀平,女,1966年9月12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220724196609125207。
起诉人蔡忠波,女,1970年9月29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220702197009293828。
起诉人董云杰,女,1963年12月15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22230319631215286X。
起诉人修志军,男,1968年2月17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222303196802172038。
起诉人于晶波,女,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身份证号:222324196709200024。
起诉人牛晓华,女,1969年10月29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22230319691029282X。
起诉人陆文福,男,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身份证号:22232319660414463X。
起诉人张青德,男,1970年5月3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身份证号:222323197005033916。
起诉人耿占荣,男,1970年12月16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身份证号:222323197012163911。
起诉人刘青春,男,1966年7月8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身份证号:222323196607083916。
起诉人刘久义,男,1969年5月23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身份证号:222323196905233919。
起诉人李广,男,1966年6月27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身份证号:222323196606274614。
起诉人张清河,男,1966年12月20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身份证号:222323196612204639。
起诉人刘希全,男,1965年3月14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身份证号:222323196503144630。
起诉人王中立,女,1964年5月16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身份证号:22232319640516462X。
起诉人李秀杰,女,1963年3月9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身份证号:22072219630309402X。
起诉人姜艳华,女,1967年7月22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身份证号:222323196707224624。
起诉人王国侠,女,1967年11月5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身份证号:222323196711054023。
起诉人李永新,男,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身份证号:222323196802271816。
起诉人李妍,女,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身份证号:222323196810151865。
起诉人王秀波,女,1968年6月14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身份证号:222323196806141525。
起诉人马莉荣,女,1967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身份证号222323196709151828。
起诉人孙晓磊,女,1968年10月6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身份证号:220722196810065047。
起诉人孙小捷,女,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身份证号:220722196808263626。
起诉人刘成义,男,1965年10月21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身份证号:222323196510214836。
起诉人鞠显辉,男,1966年6月28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身份证号:222323196606281814。
起诉人王艳玲,女,1963年7月11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身份证号:222323196307114629。
起诉人王旭,男,1971年3月11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身份证号:222323197103111519。
起诉人张金玲,女,1970年1月7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身份证号:222323197001075721。
起诉人高洪伟,男,1967年1月22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身份证号:222323196701224834。
起诉人周世超,女,1968年3月6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身份证号:222323196803066523。
起诉人李月琴,女,1967年9月30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身份证号:220722196709301623。
起诉人迟华权,男,1969年2月9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身份证号:220722196902091613。
起诉人车淑贤,女,1968年10月19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身份证号:222323196810195761。
起诉人徐立新,男,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身份证号:222323196712265711。
起诉人王婷婷,女,1965年1月27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身份证号:222323196501275426。
起诉人刘岩,男,1965年2月27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身份证号:222323196502276519。
起诉人张清杰,男,1966年12月29日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身份证号:222323196612296510。
起诉人刘邵华,女,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身份证号:222323197009146520。
诉讼代表人刘力,男,1969年9月6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身份证号:222303196909062816。
诉讼代表人徐国刚,男,1967年4月7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身份证号:222323196704076531。
诉讼代表人夏邺,男,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身份证号:220722196904203615。
2015年10月26日,本院收到刘力等63人的起诉状,称其系国家认定的合格民办教师,于2015年8月6日向吉林省松原市教育局提出申请,请求公开“吉林省对民办教师进行整顿的时间、认定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及其依据”等8项有关民办教师的政府信息,2015年10月13日吉林省松原市教育局以“关于对有关民办教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为由,拒绝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现其请求判令吉林省松原市教育局对相关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经审查,本院认为,刘力等63人的诉讼请求属于国家政策调整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刘力等63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关树君
审判员 张亚卓
审判员 冯跃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