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玉山、王艳侠、王喜东、刘凤明、张明喜、方士红、刘艳忠、范国双、方士英、沈洪江、王国太、等其他一审裁定书

2016-07-12 18:41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宁行受字第00003号

(2015)宁行受字第3号

起诉人桑艳,女,1970年9月1日生,汉族,现住维也纳小区,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0702197009010445。

起诉人刘凤霞,女,1964年4月20日生,汉族,现临江街6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0702196404200666。

起诉人杨占军,男,1963年10月26日生,汉族,现住临江街6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0702196310260617。

起诉人刘国春,男,1958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临江街3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810108218。

起诉人羊成龙,男,1967年1月29日生,汉族,现住民主街6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701298213。

起诉人贾伟,男,1965年6月9日生,汉族,现住文化街10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506090417。

起诉人郭郡郁,男,1951年12月6日生,汉族,现住康庭雅苑,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11206705X。

起诉人韩怀卫,男,1967年9月26日生,汉族,现住东镇小区,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709260017。

起诉人刘臣,男,1955年4月10日生,汉族,现住雅苑小区,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504100410。

起诉人徐金发,男,1957年1月17日,汉族,现住富江苑7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701170012。

起诉人邵本利,男,1955年1月7日生,汉族,现住文化街7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501078211。

起诉人邵春龙,男,1976年3月4日生,汉族,现住文化街7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7603040416。

起诉人靳玉霞,女,1975年3月22日生,汉族,现住宁江湾小区,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7503228227。

起诉人靳会茹,女,1959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万丰17-3-501室,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902010023。

起诉人刘晓波,男,1969年5月5日生,汉族,现住和平街6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0702196905059736。

起诉人肖俊彦,男,1953年10月28日生,汉族,现住大都会3号5单402,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310280433。

起诉人张凤琴,女,1964年12月27日生,汉族,现住东镇15号4单元402,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412270425。

起诉人蒙淑贤,女,1967年4月16日生,汉族,现住繁荣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70416822X。

起诉人花宝东,男,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现住和平街3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811157016。

起诉人赵晓光,男,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现住伯都讷街8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80815145X。

起诉人高艳玲,女,1969年9月3日生,汉族,现住繁荣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401196909031828。

起诉人于丽波,女,1969年11月22日生,汉族,现住民主街6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911220641。

起诉人刘辉,女,1958年3月2日生,汉族,现住民主街9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803020226。

起诉人孟庆华,女,1960年11月26日生,汉族,现住文化街5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011260226。

起诉人高洪伟,男,1974年4月4日生,汉族,现住临江街5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7404040253。

起诉人高玉山,男,1962年8月18日生,汉族,现住团结街4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208180211。

起诉人王艳侠,女,1974年10月14日生,汉族,现住文化街3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7410140429。

起诉人王喜东,男,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现住文化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7212070415。

起诉人刘凤明,男,1950年12月4日生,汉族,现住民主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012040451。

起诉人张明喜,男,1951年1月2日生,汉族,现住民主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101020010。

起诉人方士红,男,1977年8月2日生,汉族,现住文化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7708020418。

起诉人刘艳忠,女,1964年1月13日生,汉族,现住民主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0702196401130420。

起诉人范国双,女,1965年8月21日生,汉族,现住职大,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508210064。

起诉人方士英,女,1969年9月6日生,汉族,现住职大,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0102196909061421。

起诉人沈洪江,男,1954年6月13日生,汉族,现住文化康城,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406130413。

起诉人王国太,男,1952年5月6日生,汉族,现住学府名城9#,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205060412。

起诉人杨显江,男,1952年7月19日生,汉族,现住阀门厂楼,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207190034。

起诉人张丽英,女,1960年4月25日生,汉族,现住水岸馨城2单元601,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004250062。

起诉人蒙永臣,男,1970年4月28日生,汉族,现住福泰小区,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7004280418。

起诉人刘晓梅,女,1966年5月25日生,汉族,现住和平街6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605250228。

起诉人王英俊,男,1961年9月1日生,汉族,现住民主街1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109010014。

起诉人刘玉兰,女,1963年6月6日生,汉族,现住民主街1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306060045。

起诉人刘彦峰,男,1968年3月13日生,汉族,现住文化街8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803130411。

起诉人刘井峰,男,1963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团结街5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307010218。

起诉人潘雨,男,1967年3月11日生,汉族,现住团结小区,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0702196703110011。

起诉人王永富,男,1951年10月4日生,汉族,现住大都会小区,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070219510407021X。

起诉人李岩,女,1976年11月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和平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7611300425。

起诉人国桂芹,女,1955年11月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湾15#401,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501160020。

起诉人姚文军,男,1952年9月2日生,汉族,现住宁江湾15#401,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209020039。

起诉人韩振生,男,1952年5月10日生,汉族,现住临江街1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205100058。

起诉人卢雪艳,女,1959年8月4日生,汉族,现住万丰国际小区,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070219590804042X。

起诉人张世忠,男,1958年3月10日生,汉族,现住万丰国际1号4-702,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803100015。

起诉人迟秀梅,女,1963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铁西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303010026。

起诉人万希海,男,1951年1月2日生,汉族,现住大都汇,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101020432。

起诉人孙明久,男,1949年2月2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湾小区,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0702194902210614。

起诉人刘凤文,男,1966年8月19日生,汉族,现住维尔纳,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608190013。

起诉人李彬,男,1975年6月28日生,汉族,现住民主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7506281074。

起诉人梁会武,男,1951年2月16日生,汉族,现住团结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102160410。

起诉人王希贵,男,1951年4月24日生,汉族,现住和平街2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104248213。

起诉人李良田,男,1953年12月25日生,汉族,现住临江街12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31225823X。

起诉人刘明和,男,1951年12月22日生,汉族,现住临江街8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112228212。

起诉人陈永红,男,1951年11月19日生,汉族,现住三角区,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111190435。

起诉人王国良,男,1953年1月27日生,汉族,现住新区,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30127041X。

起诉人范井学,男,1950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临江街6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010108236。

起诉人刘洪山,男,1955年3月1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民主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503144010。

起诉人杜亚晶,女,1970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和平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7003010440。

起诉人耿彩云,女,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现住大修厂楼6单元301,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303170425。

起诉人陈亚茹,女,1956年5月5日生,汉族,现住春江花园,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605050440。

起诉人鲍羽贤,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善友林厂,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908021430。

起诉人姜启超,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现住百栋楼,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702196507150411。

起诉人孙丽梅,女,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团结,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700324022X。

起诉人姜凤臣,男,1950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团结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002010458。

起诉人刘振祥,男,1953年9月21日生,汉族,现住临江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309218210。

起诉人石少峰,男,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现住民主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7009198413。

起诉人张君路,男,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和平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0702197210050019,。

起诉人于长宏,男,1969年6月8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八家子屯,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90608063X。

起诉人孔通达,男,1970年5月8日生,汉族,现住学府名城,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7005080231。

起诉人孔繁明,男,1974年2月17日生,汉族,现住学府名城,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7402178232。

起诉人葛华,男,1966年10月2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610248210。

起诉人刘海英,女,1969年10月17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新区街4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910170048。

起诉人刘海波,女,1963年9月28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民主街9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309280422。

起诉人张春梅,女,1969年3月2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文化街4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903026021。

起诉人王树龙,男,1957年4月12日生,汉族,现住供气家属楼,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704128215。

起诉人孙铁,男,1958年3月5日生,汉族,现住政府楼,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803050038。

起诉人刘井海,男,1952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阀门厂楼7单元,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210250033。

起诉人王秀峰,男,1967年1月26日生,汉族,现住和平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701260418。

起诉人魏科举,男,1961年3月9日生,汉族,现住文化康城,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103090412。

起诉人李忠祥,男,1967年6月9日生,汉族,现住富江二期,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706098210。

起诉人赵云龙,男,1970年2月8日生,汉族,现住山下,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0702197002080037。

起诉人蒙永刚,男,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现住康庭,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810130110。

起诉人毕俊杰,男,1946年4月18日生,汉族,现住团结,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0702194604180613。

起诉人张士侠,女,1962年3月11日生,汉族,现住百栋楼,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203110046。

起诉人修杭,男,1960年2月4日生,汉族,现住新区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002048215。

起诉人王艳波,女,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现住民主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7505150486。

起诉人王畅,男,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现住文化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0702196911070237。

起诉人张德强,男,1960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临江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010088217。

起诉人于文革,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现住民主街1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702150050。

起诉人王政铭,男,1951年9月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临江街7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109020015。

起诉人王广忠,男,1952年8月31日生,汉族,现住文化街一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0702195208310417。

起诉人耿爱民,男,1968年10月9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文化街10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810090438。

诉讼代表人姜启超,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现住百栋楼,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702196507150411。

诉讼代表人刘洪山,男,1955年3月1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民主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503144010。

诉讼代表人梁会武,男,1951年2月16日生,汉族,现住团结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102160410。

诉讼代表人杜亚晶,女,1970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和平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7003010440。

诉讼代表人耿彩云,女,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现住大修厂,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303170425。

诉讼代表人鲍羽贤,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善友林厂,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908021430。

诉讼代表人毕俊杰,男,1946年4月18日生,汉族,现住团结,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0702194604180613。

委托代理人吴晓奇,男,1948年5月1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退休干部,身份证号:222303194805158611。

委托代理人周幸春,吉林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9月1日,本院收到桑艳等100名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以下简称阀门厂)职工的起诉状,请求判决:1、确认松原市国土资源局将原阀门厂国有工业用地48188.5平方米出让给沈树春、任立国、杨兴亮的行政行为无效;2、松原市国土资源局赔偿因无效出让原阀门厂国有工业用地48188.5平方米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 495.3344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阀门厂原系国有企业,桑艳等100人原系阀门厂职工。2005年6月12日经松原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进行改制。2005年7月21日,松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阀门厂与沈树春、杨兴亮、任立国签订了整体转让阀门厂产权协议书,将阀门厂整体资产转让给沈树春、杨兴亮、任立国三人,沈树春、杨兴亮、任立国据此取得阀门厂土地使用权。桑艳等100人非土地出让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亦非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桑艳等100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关树君

审判员  张亚卓

审判员  冯跃忠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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