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二行立初字第2号
起诉人王丽华,女,1958年11月1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2811号上东街区6号楼。
起诉人高亚龙,男,1959年9月29日生,汉族,现住在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2811号上东街区6号楼。
2015年5月22日,本院收到王丽华,高亚龙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王丽华,高亚龙2012年6月在第三人长春市热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取得了由其建设的,由被起诉人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出具位于二道区东盛大街2811号上东街区6号楼栋号为5-52/2063-9(402)房屋的房产证。后经起诉人了解得知,被起诉人将第三人未经规划许可的阁楼面积算到了起诉人的公摊面积里。起诉人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对该房屋进行更正登记,在该房的建筑面积59.26平方米减去不应公摊阁楼的8平方米。并由被起诉人及第三人赔偿起诉人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及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裁定如下:
对王丽华、高亚龙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宝良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