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13行初24号
原告崔景华,男,汉族,1948年8月16日出生,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农民。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局长。
原告崔景华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景华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景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