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忠臣诉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41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二行立初字第1号

起诉人杨忠臣,男,1962年8月1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远达街道北滨委32组。

2015年5月18日,本院收到杨忠臣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杨忠臣在长春市二道区远达街道北滨委32组拥有房屋一处,2011年4月30日房屋拆迁部门的人员在未出具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拆毁原告房屋,将原告房屋及其他屋内财产全部毁坏。2011年5月12日杨忠臣到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报警,并收到报警回执。杨忠臣又于2014年9月17日和2014年11月17日先后向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和长春市公安局邮寄了《立案查处申请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均无答复。据此,起诉人请求确认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告立即履行其法定职责并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裁定如下:

对杨忠臣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宝良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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