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与刘海伍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41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13行审77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洪亮,区长。

委托代理人徐军,九台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长。

委托代理人孙博,吉林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海伍(刘海武),男,汉族,1963年11月20日出生,住长春市九台区南山街公园委11组,下岗职工,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被执行人刘海伍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九台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刘海伍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九台区人民政府撤回对被执行人刘海伍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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