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13行审106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博,吉林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梅,长春市九台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尹中华,男,1959年2月11日出生,朝鲜族,住九台区九郊办新立村7组,无职业,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尹中华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同时提交了九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执行申请的社会风险评估报告”,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3日召开听证会,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2011年8月17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吉国土资耕函[2011]445号《关于九台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4 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批复内容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你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18.3789公顷(其中耕地17.333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6.5537公顷、未利用地0.4279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5.3605公顷,用于住宅、商服项目建设……”。2011年8月27日九台市人民政府发布了[2011]第14号征用土地公告,公布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用途,征收土地位置,征地数量,土地补偿标准,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等内容。2011年8月27日九台市国土资源局同时还发布了[2011]第14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内容,并于2011年8月27日在被征收土地使用者所在区域分别张贴公告。2012年11月24日九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九台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四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布了征收范围、补偿方式、回迁方式、回迁标准、奖励方法、相关政策等。申请执行人在实施征收过程中,在被征收区域内召集所有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进行选择,通过共同协商的方式,确定吉林宏旭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评估鉴定机构。对被执行人尹中华在征收范围内的下列财产进行评估:产权住宅房屋一处,面积为91.70平方米,产权证号:九房权证字第2005004594号,房屋估价单价2,550.00元/平方米,估价金额:233,835.00元;其它附属物有:砖木结构仓房13.3平方米,单价300元/平方米,即3,990.00元;砖木结构鸡舍20平方米,单价80元/平方米,即1,600.00元; 砖木结构无照房屋34平方米,单价800元/平方米,即27,200.00元; 两处砖木结构简易棚,面积分别为14.19平方米、10.65平方米,单价均为80元/平方米,即1,987.00元; 砖木结构厕所4.4平方米,单价550元/平方米,即2,420.00元; 砖木结构仓房24.85平方米,单价300元/平方米,即7,455.00元;鸡窝1平方米, 80元/平方米,即80元;砖木结构北偏厦48.6平方米,单价200元/平方米,即9,720.00元; 车库44.28平方米,单价850元/平方米,即37,638.00元;上水井一口2,000.00元;下水井二口2,600.00元;砖地面86.38平方米,单价30元/平方米,即2,591.00元;围墙23.7米,单价300元/平方米,即7,110.00元;菜窑一口1,000.00元,合计人民币107,391.00元。苗木:其中李子4,200.00元、葡萄8,900.00元、柿子45元;柳树47元,合计13,192.00元,土地补偿143,863.92元。申请执行人在实施征收过程中。2015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将评估结果依法向被执行人进行送达。因被执行人要求对其家庭成员给予社会保障补偿每人每月2,600.00元和家中六名成员的医疗保障,所以一直未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且拒绝交付其名下有照房屋及其他附属物所在的宗地土地。2015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补偿告知书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决定后15日内交出土地,并告知其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拒绝交出土地。2016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作出九国土责催字[2016]第001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于次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现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九台区九郊办事处新立村及九台办事处前进村集体农用地18.3789公顷(其中耕地17.333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6.5537公顷、未利用地0.4279公顷,以上共计25.3605公顷,农村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已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建设用地,用于住宅、商服项目建设。被执行人房屋及附属物占用的土地在此征收范围内,九台市人民政府和申请执行人依法发布了《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关于九台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4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申请执行人已对该地域住户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做了大量工作,并妥善的解决了该区域住户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被执行人经九台市国土资源局征地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做工作,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拒不交出土地,已影响了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决定后15日内,拆除地上附着物并交出土地。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违法的情形,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即“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九国土责字(2015)第36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人民陪审员 赵湘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