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霞,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其他一审裁定书

2016-07-12 18:41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宁行受字第00004号

(2015)宁行受字第4号

起诉人袁霞,女,1970年4月5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文化街,无职业,身份证号:220702197004050261。

2015年10月15日,本院收到袁霞的起诉状,其请求撤销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宁一公(治)不立字[2013]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责令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予以立案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作出的宁一公(治)不立字[2013]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系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袁霞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关树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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