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宁行受字第00004号
(2015)宁行受字第4号
起诉人袁霞,女,1970年4月5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文化街,无职业,身份证号:220702197004050261。
2015年10月15日,本院收到袁霞的起诉状,其请求撤销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宁一公(治)不立字[2013]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责令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予以立案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作出的宁一公(治)不立字[2013]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系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袁霞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关树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