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宁行受字第00006号
(2015)宁行受字第6号
起诉人于晶波,女,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身份证号:222324196709200024。
2015年11月24日,本院收到于晶波的起诉状,称其系国家认定的合格民办教师,于2015年8月18日向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请求公开“我县(市)认定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及其依据”等8项有关民办教师的政府信息,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收到申请后,拒绝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现其请求判令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对相关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经审查,本院认为,于晶波的诉讼请求属于国家政策调整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于晶波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关树君
审判员 张亚卓
审判员 冯跃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