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702行初17号
起诉人大连阿科普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地址:松原市宁江区松原港工贸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艳凤
2016年5月9日,本院收到大连阿科普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的起诉状,要求:依法撤销被告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松国土资收决字(2015)1号《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经审查,起诉人大连阿科普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的起诉已过起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大连阿科普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关树君
审判员 张亚卓
审判员 冯跃忠
二0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