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昌行审执字第67号
昌行审执字第6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松江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张焕秋,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吉林市昌邑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兴跃,吉林市鸿坤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执行人郭秀芝,女,1932年12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新吉林街道十六委新工二条9-3-41号(未到庭)。
被申请执行人陈金荣,女,1954年7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通潭大路25-4-57号。
被申请人张琳,男,1980年10月6日生,汉族,欧亚商都工人,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通潭大路25-4-5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吉市政房征补(2014)104号《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第三项。本院受理后,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人民政府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翯
审 判 员 历建山
代理审判员 邵明强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周双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