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昌行审执字第65号
昌行审执字第6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松江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张焕秋,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吉林市昌邑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兴跃,吉林市鸿坤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执行人成熙宙,男,1940年3月10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通谭大路热力总公司住宅2号楼4单元5层68号(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成哲,男,1971年11月8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通潭大路25-4-6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吉市政房征补(2013)149号《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第三项,本院受理后,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人民政府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翯
审 判 员 历建山
代理审判员 邵明强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周双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