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齐洪超行政非诉案由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4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昌行审执字第70号

昌行审执字第7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松江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张焕秋,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吉林市昌邑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兴跃,吉林市鸿坤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执行人齐洪超,男,1953年5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通谭大路热力总公司住宅2号楼1单元2层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吉市政房征补(2014)26号《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第三项。本院受理后,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人民政府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翯

审 判 员  历建山

代理审判员  邵明强

二O一六年三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周双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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