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1行再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金平,男,1984年1月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高新技术开发区富强C区15栋1单元201室。
诉讼代理人崔志芳,男,汉族,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市规划局,住所地长春市南环城路3066号。
法定代表人曲国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威,该局城乡规划一处处长,诉讼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长春辰宇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6789号。
法定代表人徐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小华,该公司职员,诉讼代理。
再审申请人王金平与被申请人长春市规划局、长春辰宇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规划行政许可再审一案,长春汽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长汽开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驳回了王金平的诉讼请求。王金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长行终字第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金平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5)吉行监字第187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金平与被申请人长春辰宇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再审申请人王金平据此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金平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再审申请人王金平撤回其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本院(2015)长行终字第8号行政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