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昌行审执字第3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住所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安丰广,区长。
委托代理人梁开春,吉林市昌邑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坚,吉林市吉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职员。
被申请执行人隋振邦,男,1941年8月5日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通江街松江小区20号楼5单元2层7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吉昌政房征补(2014)A064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第三项,本院受理后,在审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协议。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翯
审 判 员 历建山
代理审判员 邵明强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双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