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二行立初字第3号
起诉人杨忠臣,男,1962年8月1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远达街道北滨委32组。
2015年5月25日,本院收到杨忠臣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杨忠臣在长春市二道区远达街道北滨委32组拥有房屋一处,现在相关部门拟在该区域地块进行工程项目建设,为核实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合法性问题,起诉人于2014年7月24日向被起诉人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起诉人于2014年8月27日向起诉人公开了《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蓝色港湾(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重新核准的批复》。2014年10月10日,起诉人对此行政行为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14年11月24日收到长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做出的批复实体和程序均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被起诉人做出的《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蓝色港湾(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重新核准的批复》,并判令被起诉人并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裁定如下:
对杨忠臣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宝良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