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22行审51号
申请执行人 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农安县农安镇宝安路。
法定代表人 卢群,局长。
委托代理人 郭向伟,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 赵贵武,男,1954年4月22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农安镇东五里界村钟家屯14组。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农国土行字(2015)第70号行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赵贵武作出农国土行字(2015)第70号行政决定,决定认定:农安县人民政府2010年第十四批次(吉国土资耕函【2012】341号)建设项目用地已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为国有,总用地面积为32.6332公顷,其中一宗地位于农安镇东五里界村,面积25.4970公顷。该批次征收土地范围内,农安镇东五里界村村民赵贵武占用的集体土地3600平方米,赵贵武以补偿标准低为由,拒不领取补偿费,经多次做工作,但至今拒不交出土地,致使征地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建设进程。该批次用地在审批过程、征收程序和安置补偿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已经全部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责令赵贵武在三日内交出被征收的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5年9月1日向赵贵武送达。被执行人未按期自动履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农国土行字(2015)第70号行政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本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农国土行字(2015)第70号行政决定。由农安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丽侠
审判员 郭聚毅
陪审员 王中兴
二○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唯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