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昌行初字第24号
原告陈玉芹,女,1935年9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徐洲路8-2-17。
委托代理人杨建,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依据吉林市船营区松江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赵静波,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吉林市昌邑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律顾问。
第三人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阿里山花园第一栋楼3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刘进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梅,该公司职员。
原告张吉江不服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强制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被告达成货币补偿协议。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玉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笑昆
代理审判员 柴莉莉
代理审判员 邵明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周双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