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82行初8号
原告吴亚芹,户籍地为榆树市。住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刘树波, 1978年2月11日生,户籍地为榆树市。住榆树市。(与原告系母子关系)
被告榆树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榆树市榆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邹德军,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亚芹诉被告榆树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批准一案中,原告吴亚芹与被告榆树市国土资源局达成协议,原告吴亚芹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亚芹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亚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亚芹负担。
审 判 长 申家超
代理审判员 刘彦会
人民陪审员 佟玉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