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与景东辉土地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4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22行审77号

申请执行人 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农安县农安镇宝安路。

法定代表人 卢群,局长。

委托代理人 郭向伟,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 景东辉,男,1967年8月11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农安镇东五里界村杨占春屯15组。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农国土行字(2015)第80号行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景东辉作出农国土行字(2015)第80号行政决定,决定认定:农安县人民政府2010年第十四批次(吉国土资耕函【2012】341号)建设项目用地已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为国有,总用地面积为32.6332公顷,其中一宗地位于农安镇东五里界村,面积25.4970公顷。该批次征收土地范围内,农安镇东五里界村村民景东辉占用的集体土地3016平方米,景东辉以补偿标准低为由,拒不领取补偿费,经多次做工作,但至今拒不交出土地,致使征地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建设进程。该批次用地在审批过程、征收程序和安置补偿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已经全部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责令景东辉在三日内交出被征收的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5年9月1日向景东辉送达。被执行人未按期自动履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农国土行字(2015)第80号行政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本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农国土行字(2015)第80号行政决定。由农安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丽侠

审判员  郭聚毅

陪审员  王中兴

二○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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