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行终190号
行 政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宋锡钢,男,汉族,1971年4月25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常丽霞,女,汉族,1968年2月7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常利君,男,汉族,1974年1月l3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文山,男,汉族,l977年9月20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永双,男,汉族,l976年5月l8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丽琴,女,汉族,1969年6月26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庆丰,男,汉族,1975年6月24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高丽君,女,汉族,l978年1月5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国英,男,汉族,1973年11月2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韩鹏,男,汉族,l980年8月l6曰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朱照伟,男,汉族,1983年9月7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宁洪军,男,汉族,1977年5月23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朱金伟,男,汉族,1980年12月4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史力军,男,汉族,1969年l2月8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吕源,男,汉族,l988年7月l8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韩国华,男,汉族,1974年2月19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蒋玉龙,男,满族,1972年2月28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贾志宏,男,汉族,1971年9月21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爱民,男,汉族,1978年9月11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钰朋,男,汉族,1979年ll月24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凤有,男,汉族,1966年2月4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于波,男,汉族,1963年8月27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钟延年,男,汉族,1976年lO月31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安家宁,男,汉族,1964年6月9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贵斌,男,汉族,1972年7月l0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鸿波,男,汉族,1977年12月11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立武,男,汉族,l973年6月5曰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朱学军,男,满族,1970年lO月29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莉婷,女,汉族,1975年l2月21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毛志超,男,汉族,l985年6月17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室鑫,男,汉族,1984年ll月7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广平,男,汉族,1985年2月l7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朱立志,男,汉族,1977年6月3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葛广,男,汉族,l968年8月15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康思才,男,汉族,1958年7月24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苗恒涛,男,汉族,1964年l2月20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于晓平,男,汉族,1970年6月27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维国,男,汉族,1979年9月1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昌敏,女,汉族,l969年7月23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昌艳,女,汉族,1976年11月15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路海臣,男,汉族,1979年2月28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姜立国,男,汉族,1974年lO月ll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玉梅,女,汉族,1969年9月l5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昌鑫,男,汉族,1990年8月7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薛志梅,女,汉族,1975年4月12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永刚,男,汉族,I971年1月24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延清,男,汉族,1966年l2月4日生,住东辽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颜丽英,女,汉族,1975年3月11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长有,男,汉族,l976年8月l4日生,住东辽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侯利民,男,汉族,1975年1月2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庆,男,汉族,l985年1月21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魏成文,男,汉族,1975年7月13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廉辉,男,汉族,l979年4月26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玉祥,男,汉族,1957年2月27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雷,男,汉族,l989年11月7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哲,男,汉族,l975年10月8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丁元春,男,汉族,1973年1月9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程洪雨,男,汉族,1987年7月3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宋利伟,男,汉族,1981年4月29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红杰,女,汉族,1977年l2月3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关立,男,汉族,l967年l2月2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宝国,男,汉族,l966年7月20曰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姜艳东,男,汉族,1991年ll月l6日生,住东丰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凤才,男,汉族,1967年7月29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家玉,男,汉族,1956年10月3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吕强,男,汉族,l975年8月13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春,男,汉族,l969年4月23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付博,男,满族,l974年7月ll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韩付云,女,汉族,1971年2月10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永芝,女,汉族,1968年6月l5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韩伟,男,汉族,l985年8月7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永,男,汉族,l971年4月9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继承,男,汉族,1978年5月ll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桂杰,女,汉族,l965午3月2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石玉祥,男,汉族,1969年5月1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诗洋,男,汉族,1986年lO月7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春峰,男,汉族,1972年l0月29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军,男,汉族,l974年11月21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程义涛,男,汉族,1979年2月3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洪宾,男,汉族,1981年11月l7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毛玉杰,女,汉族,1971年2月6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潘金和,男,汉族,1967年4月12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洪伟,男,汉族,1968年4月1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洪涛,男,汉族,1974年6月24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桂艳,女,汉族,1973年5月l5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敏,女,汉族,l967年9月27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姚志波,男,汉族,1976年5月24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春成,男,汉族,1977年2月l2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韩利君,男,汉族,1964年ll月27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勇,男,汉族,l970年6月26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文武,男,汉族,1969年4月3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沈大君,男,汉族,1978年1月20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艳春,男,满族,1980年4月29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孟宪辉,男,汉族,1975年2月24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高长海,男,汉族,1978年l2月1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晓飞,男,汉族,1976年4月25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伟祺,男,汉族,1978年7月11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佟长林,男,满族,1960年8月3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玲,男,汉族,l970年2月11目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东,男,汉族,l965年ll月24日生,住东辽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隋云峰,男,汉族,1964年ll月17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伟,男,汉族,l978年lO月20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曹子刚,男,汉族,1987年8月22曰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付忠,男,汉族,l962年1l月25曰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长有,男,汉族,1964年2月16目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兴发,男,汉族,1972年l0月26日,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郭朝涌,男,满族,1975年I2月30曰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郝洪亮,男,汉族,1982年1月28日生,住东辽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邢东哲,男,汉族,1980年2月26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金涛,男,汉族,1969年5月31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孟令涛,男,汉族,1977年3月18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迅俪,女,汉族,1990年7月11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威,男,汉族,l975年lO月3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鲁永和,男,汉族,1974年lO月3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丰丙明,男,汉族,1985年2月ll日生,住东辽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全坤,男,汉族,I986年4月29日生,住东辽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永生,男,汉族,1979年4月l5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耿奎武,男,汉族,1979年3月29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祝玉龙,男,汉族,1978年8月5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宋青松,男,汉族,1971年8月12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利,女,汉族,l975年3月18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诉讼代表人)高全,男,汉族,l976年5月5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诉讼代表人)张洪霞,女,汉族,1965年ll月4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董文伟,男,汉族,1962年ll月17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宋树秋,男,汉族,1973年8月3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春峰,男,汉族,1969年4月6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佰志,男,汉族,1964年3月13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平,男,汉族,l967年l2月26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春荣,女,汉族,1968年9月l8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关庆波,男,满族,1975年11月30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曹海山,男,汉族,1965年l0月7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庆富,男,汉族,1964年ll月l2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海波,男,汉族,1975年4月23曰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立国,男,汉族,1971年5月3日生,住辽源市西安区仙城街十六委七组。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利军,男,汉族,l975年5月24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史杰,男,汉族,l973年7月l2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剑宇,男,汉族,1959年1月22曰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高振清,男,汉族,1975年4月l7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胜利,男,汉族,1970年7月16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田井瑞,男,汉族,1956年1月15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静波,女,汉族,1962年2月l5曰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诉讼代表人)石炬江,男,汉族,1972年l2月9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郭付贵,男,汉族,1954年5月l1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秉达,男,汉族,1991年5月l0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晓东,男,汉族,1972年l2月27曰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玉龙,男,汉族,1979年l0月25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胡孝臣,男,汉族,1958年8月19日生,住辽源市
委托代理人于云斌,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仲媛媛,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锡钢等147人诉辽源市运输管理处、辽源市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辽行立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宋锡钢等147人提出上诉称,一、本案依法属于共同诉讼,属于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1、《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案上诉人于一审中诉求判决确认辽源市运输管理处、辽源市人民政府以数额招标的方式进行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违法,该行政诉讼的构成,符合上述《行政诉讼法》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1)本案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共154人,符合共同诉讼关于人数的要求;(2)本案上诉人皆基于辽源市运输管理处、辽源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进行的辽源市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项目的违法招标这同一行政行为而行使诉权,要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符合共同诉讼关于同一诉讼标的的要求。从上述构成上看出,本案属于行政共同诉讼。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是有关辽源市地区出租车公共资源配置的行政诉讼,对本地区甚至全国的出租车市场改革有重大影响,属于“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依法属于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二、辽源市人民政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1、辽源市运输管理处为事业单位法人,法律未授权其具有行政许可权,而在本案中却行使了行政许可权。由于辽源市运输管理处的事业单位是辽源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故辽源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属于适格诉讼主体。2、辽源市运输管理处的招标公告及竞标文件中注明“经人民政府同意”,属于辽源市运输管理处向社会公示其行政行为得到辽源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故辽源市人民政府应对其授权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故辽源市人民政府属于适格诉讼主体。3、辽源市人民政府能否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因招标程序中有辽源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公示证据存在,为利于本案事实的查清,将辽源市人民政府列为共同诉讼主体,能够更加准确的查清案件事实,利于诉讼的进行。故,上诉人认为辽源市人民政府为本案的适格主体。三、一审法院审查事实错误,程序违法。1、一审法院审非所诉。上诉人诉求的是确认“行政许可性质的招标行为违法”,而一审法院却在审理“合同纠纷”。上诉人的诉求没有涉及合同,而是涉及行政行为。2、一审法院审查事实错误。一审法院未向上诉人释明,却裁定事实为“向起诉人进行了释明”。上诉人未提供《吉林省政府非税收通用票据》证据,一审法院却举证并采信了该证据。3、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在立案程序中,一审法院接受辽源市运输管理处、辽源市人民政府的证据且未经上诉人质证,即据以作为有效证据作出裁定,属于以立代审,根本性质违反行政诉讼法。综上所述,本案属于行政共同诉讼,属于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因此,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辽行立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2、依法立案审理本案;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省和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辽源市运输管理处作为辽源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有对辖区内出租汽车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能,包括依法核发经营许可,规范经营行为等。本案中,辽源市运输管理处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分别签订了《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合同》,应为本案适格主体。辽源市人民政府在本案当中并未实施行政行为,并非适格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非法律所规定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
综上,宋锡钢等147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天蓝
审 判 员 霍登科
代理审判员 杨丽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齐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