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2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齐洪超,男,汉族,1953年5月11日出生,热力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再审申请人齐洪超因其诉吉林市人民政府、吉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齐洪超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认为,齐洪超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洪超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吉红
代理审判员 王宇焘
代理审判员 杜 鹃
二○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寻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