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洪超,吉林市人民政府,吉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其他行政再审裁定书

2016-07-12 18:39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2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齐洪超,男,汉族,1953年5月11日出生,热力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再审申请人齐洪超因其诉吉林市人民政府、吉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齐洪超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认为,齐洪超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洪超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吉红

代理审判员  王宇焘

代理审判员  杜 鹃

二○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寻 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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