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行初字第3号
原告王晓华,女,196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街7号。
法定代表人:鲁岩,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华诉被告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拒绝颁发营业执照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