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102行初25号
原告:吉林省百信三友汽车车厢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大屯镇万顺村。
法定代表人:钟明文,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088号。
法定代表人:孙秀文,局长。
原告吉林省百信三友汽车车厢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林省百信三友汽车车厢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百信三友汽车车厢安装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百信三友汽车车厢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余款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李 壮
代理审判员 佀庆涛
人民陪审员 陈国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