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宽行初字第1号
原告宋大斌,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李伟东,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宽城分局,地址:长春市四平路422号。
原告宋大斌诉被告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宽城分局行政撤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大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景波
审 判 员 李红岩
人民陪审员 姜艳丽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