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大斌与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宽城分局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39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宽行初字第1号

原告宋大斌,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李伟东,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宽城分局,地址:长春市四平路422号。

原告宋大斌诉被告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宽城分局行政撤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大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景波

审 判 员  李红岩

人民陪审员  姜艳丽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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