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2401行监1号
原审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人民政府与原审被申请执行人付某某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延行非执字第18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院 长 蔡松男
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