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行终4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双辽市郑家屯街工农委四组。
诉讼代表人张玉柱,四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新发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省长。
上诉人双辽市郑家屯街工农委四组因诉吉林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1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辽市郑家屯街工农委四组上诉称:上诉人的诉讼对象是吉林省人民政府以上诉人申请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是征地批复行为,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并裁定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吉林省人民政府以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是可诉行政行为,原审裁定引用前述条款认为被诉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属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164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海蛟
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
代理审判员 刘家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