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国全等19人诉吉林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39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行终3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国全,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环岭街火炬村九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连海,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环岭街火炬村二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海军,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环岭街火炬村七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德山,男,194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环岭街火炬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边缘,女,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环岭街火炬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殿中,男,194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环岭街火炬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明亮,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环岭街火炬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瑞山,男,195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环岭街火炬村九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彦珍,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环岭街火炬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友平,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环岭街火炬村九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连发,男,193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环岭街火炬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长武,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环岭街火炬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立海,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环岭街火炬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中起,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环岭街火炬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海林,男,195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环岭街火炬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凤臣,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环岭街火炬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立春,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环岭街火炬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永邦,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环岭街火炬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景军,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环岭街火炬村三组。

诉讼代表人王连海,吉林省公主岭市环岭街火炬村村民。

上述19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青江,男,1944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环岭街火炬村三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新发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省长。

委托代理人王佳伟,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上诉人魏国全等19人因诉吉林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1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国全等19人上诉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裁定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并指令其予以立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再次以同一理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是复议机关作出的从程序上驳回已经受理的复议申请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终局裁决行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162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孙慧源

代理审判员  刘彦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佀庆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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