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行赔终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白尚杰,男,193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程宇,区长。
委托代理人高宝富,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志红,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白尚杰因诉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115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尚杰以及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高宝富、黄志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115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吉红
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
代理审判员 杜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寻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