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尚杰,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裁定书

2016-07-12 18:39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行赔终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白尚杰,男,193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程宇,区长。

委托代理人高宝富,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志红,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白尚杰因诉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115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尚杰以及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高宝富、黄志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115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吉红

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

代理审判员    杜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寻 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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