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传英与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39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605行初11号

原告韩传英,住白山市。

委托代理人李福,系吉林长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住所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马树军,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

委托代理人徐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传英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韩传英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传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徐 红

审判员  彭修胜

审判员  姜连坤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一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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